关于办理呈报学校审批公务事项的若干规定


一、党委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教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报请学校党政领导审批的公务事项(包括拟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以请示的文体形成书面材料,并按规定填写《太阳成tyc7111cc公务事项处理单》(可从校园网办公室网页表格下载栏上下载),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校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办理。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请示材料一律不得直接送达校领导个人。

二、送交校办公室的请示,应注明事项的内容、处理意见、理由等,如有附件,应一并提供。

涉及维修项目、设备购置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由财务、监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教务(实验管理)、后勤等部门意见或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三、校办公室秘书科做好处理单的登记、编号,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请示事项的内容,提出呈送有关校领导批示的拟办意见。

四、处理单连同请示材料经校领导签批后,其原件由秘书科留存,复印件由秘书科转交相应部门办理。

五、有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决策机制按照学校《关于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党政班子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实施意见》(党办发〔2005〕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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