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太阳成tyc7111cc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对函授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
第二条 函授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指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的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第三条 操行考核主要通过鉴定、写评语等方法进行。学生个人写出总结,班级和函授站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操行考核每学年一次,考核结果归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业考核根据平时成绩、作业成绩、测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
二、自学、面授
第五条 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是函授教学的基本形式。函授生的自学是在教师的指导和函授站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的,需要发挥个人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独立钻研的精神。
第六条 函授生自学要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制订个人自学计划,保证做到每周有不少于20学时的自学时间,并坚持经常地、系统地学习。
第七条 函授生要妥善地安排自学时间,科学地掌握自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学能力。自学的主要内容是函授教材和指定的参考资料。自学是按照教学大纲和学习指导书的要求,系统深入地学习和钻研教材内容,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八条 函授生要在反复阅读教材基础上,对每章的习题进行深入的思考,联系实际,发掘问题,并写出自学笔记,巩固自学的成果。
第九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面授教学,指导面授生更好地自学教材,帮助函授生掌握教材的体系和结构,把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启发和引导函授生深入学习和理解教材内容。
第十条 面授是在函授生自学教材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有重点地进行讲授。讲授时要注意在教材系统性的前提下,讲解教材的主要内容和较难理解的问题,补充有关本门课程的新材料和新成果,要理论结合实际,指导学习方法。
第十一条 面授由学校或函授站统一安排,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面授时数不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
第十二条 函授生参加面授,要做到有准备、有目的听课,不迟到、不早退、精力要集中,要记好课堂笔记。课后要做到及时复习,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要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保持教室安静,注意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面授者均按旷课处理。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面授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无故一学期不参加面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函授站对函授生面授出勤情况的考核,占面授课程总评成绩的20%。
三、辅导、答疑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在函授教学过程中占重要地位,其目的是为了解答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
第十六条 答疑围绕函授教学各个环节进行。辅导、答疑一般由函授站辅导教师担任,采取个别与集中的方式进行。函授生也可随时用信函要求辅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解答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函授生要求辅导和答疑的问题,必须在自学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
第十八条 函授生要求书面答疑时,应明确提出问题,并注明年级、专业、工作单位、姓名、邮政编码、详细的通信地址等。
第十九条 辅导和答疑的内容限于所学课程。
四、作 业
第二十条 作业是帮助函授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函授生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未按规定上交作业的函授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作业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随堂布置,由辅导教师批阅。
第二十二条 作业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占总评成绩的20%,考查课占学期总评成绩的50%。
五、测 验
第二十三条 测验是是检查函授生学习质量,学习成果的重要形式之一,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十四条 测验分两次进行,一次在该门课程面授前进行,主要是检查函授生自学效果;一次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度随堂安排。每次测验时间均为60分钟。
第二十五条 测验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测验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20%;考查课占总评成绩50%。测验缺考不予补测,成绩以“0”分记载。
六、期末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期末考试是对函授生一学期中所学知识的综合考核,函授生必须认真复习,积极迎考。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任职单位证明(患病应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教务科(或函授站)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函授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其单科成绩,报函授站经继教学院教务科审批后可免试(审批后原件退还本人)。免试课程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含四级)以上合格证书的,可免试公共英语课程。非计算机专业函授生获得全国或省计算机二级(含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可免试公共计算机课程。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函授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等级合格证书及复印件报函授站,经继教学院教务科审批后可免试(审批后原件退还本人)。
第三十条 考试按教学大纲进行命题。命题要注意成人的特点,记忆性题型要少,理解和应用题要多,侧重基础理论,理论联系实际,考核函授生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出偏题、怪题和简单复述教材内容的题目。考试的题量要大,覆盖面要广,以减少偶然性,提高可信度,力求考试后能较准确地反映函授生水平。
第三十一条 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
第三十二条 期末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占总评成绩的60%(有测验的课程,期末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40%)。
七、评卷和记分
第三十三条 平时、作业、测验与期末考试均按百分制评定记分。平时成绩由班主任评定,占总评成绩的20%;作业成绩由辅导教师评定,占总评成绩的20%;测验成绩由主讲教师评定,占评定成绩的20%,期末试卷由相关教研室组织教师流水作业评卷,占总评成绩的40%(无测验课程,期末成绩占60%)。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定评定记分。
第三十五条 成绩评定要做到认真、严格、客观、公正,不得送分或降分。
第三十六条 平时及作业成绩由函授站造表,测验成绩由主讲教师登记,并报继教学院教务科,期末成绩则由教务科负责登分。
第三十七条 学期结束,继教学院教务科将平时、作业、测验及期末成绩汇总,进行加权总评,并将总评成绩打印寄发各函授站。
第三十八条 函授站将继教学院通知的总评成绩逐科登记在“函授生学籍表”中的成绩栏内。
八、缓考和补考及成绩记载
第三十九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经批准予以缓考的课程,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批准缓考的课程,其成绩按正常进行总评。
第四十条 正常考试(不含缓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考,准予在下学期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四十一条 因旷课或未规定上交作业,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者,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四十二条 缓(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在五门以下者,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缓(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在五门(含五门)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四十三条 函授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缓、补考,否则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计,并按第4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专科函授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教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