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和《太阳成tyc7111cc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制度是法律赋予教职工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制度。
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本规定只适用于教职工个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申诉人是指学校在岗教职工;被申诉人是指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本人提出;实事求是;不重复申诉。
第六条 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申诉不加重处罚;以人为本、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太阳成tyc7111cc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相关事宜,处理申诉受理、卷宗归档等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分管校工会领导任主任,校工会主席任副主任,学校法制办公室主任、教师工作部部长、1名法律专家、2名未担任行政职务的教职工任委员。
法律专家由校法制办推荐,教职工委员由校工会推荐。申诉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出缺时,按本规定递补。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是: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二)受理申诉人申诉;
(三)对申诉请求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申诉人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申诉处理决定;
(五)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六)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申诉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答辩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加听证,询问当事人、证人;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履行委员职务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处理申诉事项;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申诉委员会认为履行委员职务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未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事项以一次为限。
第十四条 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应当认真填写申诉书并附上相关申诉材料。
申诉书一式两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电话、电子邮箱等主要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事实和理由;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文件送达地址等。
第十五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待不可抗力影响或者其他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申诉书若采用邮寄方式,按寄出日期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诉书应由本人提出。申诉人因出国、出境、重病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导致本人无法提出的,可以委托本校其他正式教职工代为提交材料,但申诉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均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应给申诉人出具收据或以其他方式告知申诉人。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事实、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受理即行终止。申诉人不得以相同事实、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申诉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向被申诉人送达《申诉答辩通知书》,同时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副本一并送达。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申诉处理答辩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于可调解申诉事项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申诉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书面审查方式审议意见未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审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议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被申诉人的《申诉答辩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各位申诉委员会委员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处理决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三)原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决定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审议的,需申诉人、被申诉人代表和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申诉人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担任。听证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到会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和听证程序;
(三)主持人询问申辩双方有无需要对到会的委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如有申请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四)申诉人陈述;
(五)被申诉人代表答辩;
(六)申辩双方补充陈述和质证;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有关申诉问题进行询问;
(八)申辩双方进行辩论;
(九)申辩双方作最后陈述;
(十)记录人对听证全过程进行录音;
(十一)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在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申诉委员会应在自受理教职工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事项复杂或者属于专业领域事项,申诉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就该事项提出专家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与该申诉双方有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若因回避而出现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无法达到可以通过表决的法定人数时,由申诉委员会推荐适当人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补任临时委员,补任的临时委员替补回避委员行使职权,在该回避的申诉事件办结时,补任临时委员的职权同时终止。
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审议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原处分(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作出原处分(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签收(须有申诉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三)按申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以信函形式邮寄,以信函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申诉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重新研究,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处理)。被申诉人经研究后,重新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应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申诉委员会应立即终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